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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8-00217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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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晴隆县微型企业退出机制
文  号:
晴隆县微型企业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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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微型企业退出机制。

一、退出情形

1.允许2016年1月1日后获得扶持的微型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2.允许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扶持的微型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允许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扶持的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后退出。

4.因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微型企业不能生产经营的可以退出。

二、退出程序

1. 2016年1月1日后获得扶持的微型企业变更或注销的,原则上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

2.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扶持的微型企业可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扶持的微型企业退出的,由微型企业向原初审(或推荐)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经原初审(或推荐)部门实地核查后,提出是否同意注销的意见,连同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实地核查图片等相关资料报县微企办,由县微企办提交县扶持微型企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由县微企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公示存在异议的,由县微企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再评审,第二次评审结果为最终评审结果。申请人(含微型企业)如对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因政策因素导致微型企业不能生产经营的,凭相关政策文件申请,因不可抗力导致微型企业不能生产经营的,凭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文件申请。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公示后退出。

三、工作要求

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微型企业扶持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扶持微型企业政策,严格微型企业的退出条件和程序,严防骗取、套取国家扶持资金行为的发生。

县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微型企业退出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在微型企业退出工作开展过程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必须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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