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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02304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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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晴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
文  号:
晴隆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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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晴隆县辖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与卷烟零售商户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有关卷烟零售户合理布局规定,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适度控制、科学配置;进退有序、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本《规划方案》。

第二条 在晴隆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方案》。

第三条  晴隆县烟草专卖局为本《规划方案》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规划方案》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购买能力等因素,科学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的布局规划。

第二章 设定条件

第一节 申请资格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 周岁(含)以上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本地户籍证明或居住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得为外商或港澳台地区投资(包括再投资等形式)的商业企业,或由港澳台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县城城区不低于1.5万元、乡镇街道不低于1万元、农村不低于0.5万元。残疾人、烈属、孤寡老人等社会特殊群体经申请后资金标准减半。

第七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一)有固定的经营地址;经营场所内(不含仓库等附属经营场所)在可视范围内无床铺等家庭生活用品。

(二)申请人的自主经营场所必须出具房产权属证明;租用经营场所的必须出具一年以上(申办之日起到租赁期届满)的有效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

(三)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不包括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有固定的卷烟经营专柜;持证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

(四)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有陈列卷烟的货架和展示柜,鼓励配备电子化、信息化等设备,以便于辅助卷烟经营。

(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零售点设置条件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办卷烟零售点实际经营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不含仓储和办公区域等辅助场所及设施)不得少于10平方米。

(二)县城区内道路两边沿街设置零售点,同方向(指同侧)其间距不少于 50 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行间距应不少于 25 米。

(三)乡镇驻地内道路两边沿街设置零售点,同方向(指同侧)其间距不少于 30 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行间距应不少于 20米;乡镇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示范点、自然村,300人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没有零售点的自然村不强行设置);300人以上的,每增加3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但间距不得少于80米。

(四) 农村内主要道路两边及村组集镇街道的设置零售点,同方向(指同侧)其间距不少于 30 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行间距应不少于 10 米;建集中居住区的农村行政村,一 般不再该村其他区域设立零售点,未建集中居住区的农村行政村,需设置零售点的,原则上不超过 3 个,不受间距限制。

(五)小区内集中商贸区需设置零售点的,按照不低于 30 米间距设置一个,实际经营面积须在 10 平方米以上,但一个商贸区内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 3 个。

(六)城区及乡镇封闭式的居民生活小区内(出入口有大门封闭、有门卫值班,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按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原则上 200 户以下设 1 个零售点,200 户以上每超 100 户增设 1 个零售点,且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 50 米,原则上一栋居民楼只设置1个零售点。

(七)各类车站、码头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 30 米;客运大厅内零售点不得超过2 户。

(八)城区集贸市场内设置零售点一般不超过 5 个,且可行间距不得少于 50 米。临路门面房按照第六条规定有关要求申办。

(九)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或超市县城区实际经营面积在 50-90 平方米的,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30 米;乡镇驻地及农村实际经营面积在 40-80 平方米的,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20 米。

(十) 县城区实际经营面积在 90-180 平方米的,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15 米;乡镇驻地及农村实际经营面积在 80-160 平方米的,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 10 米。

(十一) 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或超市县城区实际经营面积在 180 平方米以上的, 乡镇驻地及农村实际经营面积在 160 平方米以上的,其零售点间距不受本规定限制。

(十二)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或超市市监部门核准的连锁经营,法人为同一人,且实际经营面积超过 80 平方米,其零售点间距不受本规定限制,但实行“一店一申请”。

(十三)各类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内县城区实际经营面积在 400 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县城、乡镇实际经营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十四)各类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内县城区实际经营面积在 400 平方米以上、县城、乡镇驻地实际经营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咖啡馆、茶吧、酒吧、网吧、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十五)各类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内县城区及乡镇驻地实际经营面在 400 平方米以上的宾馆、旅馆、招待所、浴室、足疗店等设有商品部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十六)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大门两侧 1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设在学校家属区内除外)。

(十七)各职校的校园内按照每 1000 人(含教职工)设置 1 个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 3 个。

(十八)如因城建拆迁导致经营地点变更,原属租赁房屋经营卷烟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降低间距标准,降低幅度不超过规定标准的 50%。

(十九)具有本县正式户口的低保户(持有特困证或低保证)等生活困难群体在户口所在地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零售点,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降低间距标准,降低幅度不超过规定标准的 80%,予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十)具有本县正式户口的,生活特别困难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二级以上)、军烈属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群体,本人凭有关文件、证明等材料, 并经当地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核实后,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降低间距标准,降低幅度不超过规定标准的 80%。

(二十一)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十二)企事业单位、厂矿等内部,200人以上可设置一个零售点,1000人以上规模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第九条  因城市、乡镇、农村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卷烟零售户经营场所拆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搬迁继续从事卷烟经营零售业务的,新办证时不受合理布局限制,但须提供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死亡,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卷烟零售业务,须在持证人死亡六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新办证时不受合理化布局限制。

第十一条  同一楼房主体结构、同一地址、同一门牌号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只设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设置烟草制品售点: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 形式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化工、农药、油漆、汽油、柴油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商店,或经营易燃、易爆(包括烟花爆竹)、异味商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店,以及木材交易市场、加工厂、森林公园等防火、禁火等区域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便利店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事项予以回复除外)。 

(三)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主营建材、五金交电、机电配件、通信器材、药品及医药器械、五金配件、车辆销售及维修、烟花爆竹、美容 美发、服装缝纫、化妆品、电器、书报刊、文化用品、话吧、渔具、水产酱杂调 味品、打字复印、水果花卉、熟食、蛋糕、劳保用品、计生用品、仪器仪表、干洗、丧 葬用品、冷饮、服装鞋帽、废品回收、学生用品和体育用品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彩票销售、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或足浴等,与主营烟酒副食品等无关,不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距离正门、后门、侧门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五)所辖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场所正门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六)医院内部所辖区域及正门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七)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申请经营的地点在政府规划拆迁区域的一年内将实施拆迁的。

(八)无固定的烟草制品经营专柜、货架和必要的经营人员;流动摊点、自动售货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服务亭和各类回收、寄售商店。

(九)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烟酒商店、娱乐场所等实际商品卖场的商用楼盘。

(十)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证被撤消后、申请人在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原经营场所持证人私自变相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他人,第三者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

(十二)阻挠抗拒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烟草专卖市场检查的未满三年的。

(十三)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四)、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不具备办证条件的情形。

(十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六)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在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办证的。

(十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或收回许可证决定后,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以及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认为其他 不宜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的场所。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及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程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关人员不在等理由回绝申请人或咨询人的要求;对来访者所提要求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

第十六条 涉及本《规划方案》内容调整的,由晴隆县人民政府根据辖区规划及经济现状适时向社会公示予以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周边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

第十八条 人口:是指常住人口数,以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数据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基准。农村人口数由申请人到所在地乡镇、派出所出具证明,烟草部门进行核实确认。

第十九条 自然村: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在某处自然环境中聚居而自然形成的独立的村落,不等同于村民组。

第二十条 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的面积,不包括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卷烟陈列面积是用于卷烟商品陈列、展示的柜台、货架的面积。

第二十一条 经营业态:本规划方案中所涉及的经营业态是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进行判定。即: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等7种业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方案》由晴隆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方案》于2016年10月1日发布实施,原(晴烟专〔2012〕60号)关于印发《晴隆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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